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簡稱“中國光彩會”;英文譯名“China Glory Society”,縮寫“CGS”。
第二條 本會是由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自愿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配合中央統戰部、全國工商聯開展工作,堅持“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的主題,引導廣大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踐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義利兼顧,以義為先,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的光彩精神,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以多種方式積極參與社會扶貧,為消除貧困、促進社會進步與和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配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扶貧開發總體部署,引導、組織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實施扶貧開發,在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興辦光彩事業項目,開展光彩事業活動;
(二)動員、組織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加扶危濟困、抗災救災等社會公益事業;
(三)為會員履行本會宗旨提供服務,反映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圍繞本會宗旨教育培訓會員;
(五)宣傳會員中的先進事跡和典型,向有關方面推薦優秀人才;
(六)開展扶貧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鼓勵、支持在內地投資的港澳等工商界人士參與光彩事業;
(八)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光彩事業深入發展的意見建議;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熱心參與光彩事業;
(二)企業會員應是非公有制企業和在內地依法登記的涉港澳企業,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為企業會員代表;
(三)團體會員應是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光彩事業促進會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
(四)個人會員應是各級光彩事業促進會理事、與光彩事業和本會工作有聯系的相關人士,須為境內公民。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活動,辦理本會委托的事項;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辦理相關退會手續。會員兩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法律及本會章程,給本會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由各省級光彩事業促進會和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職責,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在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即原版本中的第十三條)中(一)、(三)、(五)、(六)、(七)、(八)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規模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會長會根據情況不定期召開,也可以采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會長會議職權是:
(一)研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籌備事宜;
(二)貫徹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會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和光彩事業中有較大影響,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或授權副會長召集、主持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定;
(二)提名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三)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各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10月20日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